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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使用安全檢測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
來源:www.cs159.com 發布時間:2023年03月14日
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?
(一)業主職責
1、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。房屋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,其經營管理單位為安全責任人。業主、國有或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,可與房屋代管人、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,但不得因此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檢查、維修和養護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鑒定、白蟻防治、安全隱患排除、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。
2、實行自行管理的,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。
3、房屋使用人若是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,應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。
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,擅自拆除、破壞牆體、梁、板、墩、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;
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、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;禁止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;
禁止降低底層室內標高;
禁止安裝設施、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;
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;
禁止開挖、擴建地下室;
禁止在屋麵違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。進行管線開挖施工、地下設施施工、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、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,施工單位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。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、供熱、供電、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、養護、加固等工程施工,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區域公示,並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。
(一)業主職責
1、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。房屋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,其經營管理單位為安全責任人。業主、國有或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,可與房屋代管人、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,但不得因此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檢查、維修和養護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鑒定、白蟻防治、安全隱患排除、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。
2、實行自行管理的,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。
3、房屋使用人若是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,應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。
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,擅自拆除、破壞牆體、梁、板、墩、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;
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、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;禁止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;
禁止降低底層室內標高;
禁止安裝設施、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;
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;
禁止開挖、擴建地下室;
禁止在屋麵違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。進行管線開挖施工、地下設施施工、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、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,施工單位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。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、供熱、供電、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、養護、加固等工程施工,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區域公示,並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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